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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当:主流金融业的有效补充
2016/2/23 8:56:02 | 文章来源:中国企业报

    现代典当作为一种特殊的间接融资方式,以其自身独有的优势,正逐渐成为中小企业的“资金周转站”。

  说起典当,人们的第一反应就是,在其中进进出出的无非两种人,一是穷人;二是纨绔子弟。进入典当行“典”或“当”,不是“家败”便是“败家”。穷人或纨绔子弟一般都不会将当物赎回,典当行越是压低对当物的估价就越赚钱,因此就将貂皮大衣说成是破皮烂袄。这的确是旧时的典当行,但是在如今,尽管依然名为“典当”,但今天的中国典当行,既不是“典”、也不是完全意义上的“当”。而典当行业也因为自身业务的内涵的改变和经济大环境的繁荣,几千年的老行业迸发出了蓬勃的青春活力。如今的典当行已变身成为主流金融业的有效补充,成为中小企业或个人融资的便利而有效的途径。

  典当业历史沿革

  典当业在我国已存在两千多年,一般被认为是现代金融机构的鼻祖。今日的典当行,虽然仍旧沿袭旧时称呼,但已绝非昔日“无钱衣衫送当铺”的景况,而是有了新的内涵。“典”是一种债权债务关系,在双方约定的典期内,出典人收取典金而不用交纳费用,仅享有该财产的所有权;承典人无偿享有该财产的占有权,使用权和收益权。“当”则是指物品被抵押绝当后,典当行就完全享有此物的所有权,或以该当物变卖而优先受偿。过去的“当”允许旧货收购,如今的“当”不允许直接接受客户的绝当物品。

  现代意义的典当,据2005年2月商务部和公安部共同颁布的《典当管理办法》的表述,是指当户将其动产、财产权利作为当物质押或者将其房地产作为当物抵押给典当行,交付一定比例费用,取得当金,并在约定期限内支付当金利息、偿还当金、赎回当物的行为。而对过期不赎则成为绝当(又称“死当”)的物品,《办法》规定得更加细致:

  1.当物估价金额在3万元以上的,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有关规定处理,也可以双方事先约定绝当后由典当行委托拍卖行公开拍卖。拍卖收入在扣除拍卖费用及当金本息后,剩余部分应当退还当户,不足部分向当户追索。

  2.绝当物估价金额不足3万元的,典当行可以自行变卖或者折价处理,损溢自负。

  总体看,现在典当行的功能是是救急解难、拾遗补缺、便利融资。客户都是在短期内急需资金周转的个人和中小企业,且以中小企业为主,他们典当的目的就是融资,发生死当的比率一般不超过5%。现在典当行的利润来源主要是当期内的综合服务费和利息,而不像旧时那样主要是绝当物品的价差,因此在一定的风险系数内,典当行是乐于多放款给客户的,并不存在旧时那种故意压价的情况。

  我国典当业现状

  1987年12月,新中国的第一家典当行——成都市华茂典当服务商行率先成立。此后,典当行的兴办大潮席卷全国。总的来说,伴随着了人民银行、原国家经贸委、商务部的三次上级监管组织的变动,典当行20年的历史上有过三次大的发展。同时,人们对典当行的认识也在不断发生变化,这从其定性上便可见一斑:人民银行将其定性为“非银行金融机构”;在原国家经贸委监管时期被定性为“一类特殊工商企业”;目前,商务部颁布的《典当管理办法》中规定为“专门从事典当活动的企业法人”。

  据商务部统计显示,截至2007年上半年,全国共有2342家典当行,资产总额862亿元,同比增加12.7%;上半年累计实现典当总额441亿元,同比增长31 %;上缴税金3.9亿元,同比增加1.6倍;行业从业人员2.1万人,同比增加40%。 与其他地区相比,典当行业在东部地区特别活跃,在东部共有1239家典当行,实现典当总额占全国典当总额的81%。从经营对象看,中小企业和民营经济成为典当业主要服务对象。全国累计为中小企业提供当金3.8万笔,同比增加18%,典当金额222亿元;对居民提供当金99万笔,同比增加8%,典当金额199亿元。 来自中国经济景气调查中心的统计显示,典当资金90%以上投向生产与经营领域,典当行已经成为中小企业快速融资的“绿色通道”,一些规模较大的典当行,80%以上的客户都是中小企业、民企及合伙经济。

  典当融资的特点

  目前我国超过一千万家注册企业中,中小企业占比达99.3%,GDP占比55.6%,然而,中小企业所获得的金融资源与其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地位作用却是极不相称的,融资难问题已成为制约中小企业发展的首要瓶颈。据统计,我国中小企业贷款仅占主要金融机构放款的16%,优质中小企业只有30%的信贷需求得到满足。因此,除了发行债券、股票,向银行贷款等融资方式外,企业需要积极拓展新的融资渠道。

  作为一种特殊的间接融资方式,典当实行质押或抵押贷款,融资手续规范,融资成本比民间直接融资低,安全有保障,不用人情往来,还可有力地抑制民间融资中高利贷的存在。更有好处的是,许多中小企业存在着商品滞销积压等情况,典当则可以帮助企业盘活存量资产,促进商品流通。与一般融资方式相比,典当融资具有如下特点:

  1.灵活、方便、快捷,十分适合实力相对“单薄”的民营小企业

  中小企业经常有临时性或应急性的融资需求,一般具有贷款额度小、资金需求急、需求频率高等特点。如果向银行借款,往往需要经过借款申请、信用调查、贷款审批等环节,资信要求高,不仅很难满足,而且手续繁琐,时间跨度较长(少则一月,多则几个月),对于在瞬息万变的商场中竞争的中小企业来说,很可能导致商机的贻误。

  尽管典金的利率高于银行的贷款利率,但对于急需季节性、应急性资金的企业来说,典当行确实是比较理想的资金来源。典当行是根据当品的成色高低、价值大小来开展业务的,“认物不认人”。如果发生死当,典当行可以将当物拍卖,一般来说,当物在二级市场上的流通价格会高于典金,所以典当行对企业资信能力没有要求,信贷门槛低。而且放款所需的整套手续较之银行等金融机构要简便得多,时间跨度很短(最短几分钟,最长不过五六天),因此很受急需融资的人欢迎。许多中小企业已开始把典当行作为其“第二银行”。

  2.抵押或质押范围广泛,可起到充分利用企业资源的作用

  典当行的业务主要有房产、大宗物资、机动车、有价证券和民间藏品五类,即可以抵押,也可以质押。而银行一般不开展动产质押业务,不做小额贷款,以个人财产向银行抵押融资存在很多障碍。中小企业由于自身资产规模和结构的制约,通常无法提供充足有效的抵押,难以满足银行对抵押贷款的要求。中小企业不仅可以将闲置设备、积压库存用来质押典当,还可以将专利权、著作权、商标权等财产权利用来质押典当,将死物变活钱,使企业资源得到最充分的利用。目前,商务部的统计显示全国动产质押典当占典当总额24.7%;财产权利类质押典当额占到典当总额的21.7%;房地产抵押典当占典当总额的53.6%。

  3.典当融资方式不干预企业控制权

  典当质押贷款的用途不受限制,典当行对所融通资金的用途也从不过问,企业控制权不受干预(如果质押物为股票,所贷资金只能用于投资股票)。而在银行的一些专项贷款中,对所贷资金是有专门使用要求的,否则,银行有权收回贷款进行信贷制裁。

  4.典当融资交易成本清晰可控

  虽然典当融资的息费(包括利息和综合费用)要高于银行的贷款利率,但是笔者认为,融资的交易成本不仅包括资金的财务成本,还应包括资金的取得成本和因为资金短缺造成的损失这样的隐性成本。由于银企之间存在严重的信息不对称,银行并不清楚投资项目的盈利性(产生逆向选择问题),也不清楚资金是否被恰当使用(产生道德风险问题),对中小企业缺乏信心必定使得银行会索要较高的风险溢酬,从而迫使中小企业倾向于选择高风险的项目,最终坏账率上升从而损害银行的利润。为了避免这种情况,银行不会用提高利率的办法来出清市场,而是在一个低于竞争性均衡利率的水平上对贷款申请者实行配给。

  与大企业相比,中小企业与银行之间信息不对称的问题更加严重,从而使中小企业受到银行的信贷配给限制。实际上,在我国,由于政府对金融机构的管制、以大型金融机构为主导的金融市场结构以及现有金融机构对国有大型企业的倾斜等诸多因素,“信贷配给”现象是比较普遍的,广大中小企业往往被排斥在银行信贷之外。因此,广大中小企业资金的取得成本和因为资金短缺造成的损失成本往往比显性财务成本有着更为显著的影响。所以,如果综合考虑融资的显性交易成本和隐性交易成本,考虑上述典当的各项优点,典当融资成本并不一定比银行融资的成本高。

  国外经验借鉴

  1.适当加快典当行的发展

  1988年美国有6900家典当行,到2003年有1.5万多家,十多年来增加了一倍多,且数量已经远远超过了银行的数量。加拿大有5000多家典当行,相当于每6万人就有一家典当行。 与美、加两国典当业的发展现状相比,我国目前的典当行无论从绝对数量还是相对数量看,都是很少的,差不多每55万人才有一家。典当行作为银行的有效补充,作为中小企业融资的速通路的作用未能真正地发挥出来,特别是在目前中小企业融资渠道偏窄的情况下。

  在美国,典当行既有单店经营或者联店经营的模式,又有公司化的连锁经营模式,并且相当多的典当企业尤其是一些大中型的典当企业,采取的是连锁经营的战略模式。以连锁模式经营的典当公司占到了整个典当市场份额的7%。例如Cash America Pawn,美国最大的跨国连锁典当公司及典当上市公司,共有连锁典当行465家,经营网点不但分布在美国各个州,在英国、瑞典也有。而我国的典当行分支机构很少、规模小,店铺化特性明显,承受风险的能力较弱。据国家统计局普查中心的数据显示,2001年底我国银行、非银行和保险类金融企业中典当业的单位企业法人的营利性产业活动单位数只有1.05,说明其营业网点在我国金融系统中是最少的。

  2.建立有效的监督机制

  在美国,警察局设有专门处室和专门人员负责对辖区内典当行进行治安管理。典当行当天发生的业务都要进行登记并在当日传送到警察局以备查询,警察有权查处典当行违规者,并根据典当业主违法性质和程度,给与罚款或刑事处罚等。在我国,典当行是受到国家承认的,受法律保护的国家正规金融机构,但由于目前大多数的民间金融尚未得到法律认可,一些民间金融活动为规避法律,经常以典当业的名义存在,导致一些典当行以典当之名,进行纯粹资金借贷业务,有些典当行实质就是私人钱庄,有些甚至利用典当业务达到洗黑钱的目的。建议各级政府主管部门加强对典当行业的日常监管,加强对典当行的反洗钱监管,规范其按规定进行经营,不能仅限于对其年检。同时建议应由政府明确规定特定的主管部门来对典当行的经营活动进行日常必要的监管,规范其经营的业务范围和业务开展过程中的合规性。

  3.成立行业协会自我管理

  在美国,全国有典当行业联合会,各州、地区有典当行业协会,对典当行业进行自我约束,政府对典当行的管理政策意图也主要是通过典当协会贯彻和传导的。而目前我国现有的全国性的典当协会为旧货协会下面的二级协会,其权威性和会员参与程度均有限,没有真正起到联合、规范、协调全国典当行的作用。因而,要抓紧成立全国性及各省典当协会,以促进典当行的交流和协作,形成自觉自发管理机制;同时政府应该加强对协会的管理和指导,明确政府部门和协会的职责分工,充分发挥协会的功能和作用。

  4.尽快出台《典当法》

  美国每个州都有典当法规,大多数有关典当行的法规都是由典当行经纪人发起、倡议和制定的,对典当的性质、业务范围、业务流程等都有法可依,发生了纠纷也依法可治。但是在我国,现行的《典当管理办法》只是商务部和公安部共同颁布的颁布实施的一个部门规章,其权威性和约束力均有限。由于没有《典当法》,典当业务不能彻底从抵押和质押贷款业务的法规中独立出来,既失去了典当业务的特色,又导致一些诸如是典当业务还是抵押质押贷款业务的纠纷,对当物的所有权归属问题容易出现无法可依的尴尬。这种法律留白在一定程度上不能有效地保护典当行的合法权益,抑制了其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