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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当的概念与要素》

    第一节 典当的基本含义
    什么是典当?世界各国的普遍认知和法律解释很不相同,差异颇大。迄今为止,我国大陆尚无明确的立法定义,理论界亦存在争论。
    从海外来看,一些国家或地区在定义典当时,主要是突出其质押借贷行为,认为典当的本质属性就是以物换钱,故成为一种融资方式。
    如《美国百科全书》指出:典当是以个人财产向典当商质押借贷,当户偿还约定的费用后可回赎当物。美国《印第安那州典当业法》规定:典当意指个人财产由典当商占有作为贷款担保。另美国一些权威著作认为:典当即以个人财产或者可转让的证券或者票据向典当商质押借贷;任何有价值的东西(土地除外,包括物品、可转让的票据等)都可以典当。英国第一部典当法--《1872年典当商法》规定:典当指典当商以财物或者动产作押放贷。《大英百科全书》则说:典当即典当商接受家庭用具或者个人财物作押向当户贷款。香港《当押商条例》规定:当押商指经营贷出款项的业务的人,……并以当押取得的物品作为抵押。即表明典当是指典当商收取当物而放贷的行为。
    第二节 典当与相似社会行为的区别
    典当的基本概念表明,古往今来,典当与以下一些人们常见的其他社会行为具有本质上的区别,需要加以澄清。
    一、典当与卖的主要区别
    典当最核心的标志是典当标的的占有权转移,而卖转移的则是买卖标的的所有权,即买主以钱换物,取得财产的所有权,从而对该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在卖的过程中,卖主对买卖标的所有权的转移通常是一次性的、不分阶段的,前提条件是买主付清价金;而典当在一定的当期内,当户只转移当物的占有权,典当机构并不享有对其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只能在当期届满后、当物死当时,才能获得其所有权,故这种所有权的转移是分阶段的、非一次性的。
    二、典当与典的主要区别
    当与典都是融资行为,但二者又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概念。典当最核心的标志是典当标的的占有权转移,而典转移的则是典标的的占有权和使用权,即出典人将典物交付承典人占有和使用,换取典金。在一定的典期内,出典人使用典金不付利息,承典人使用典物不付租费。典期届满,出典人回赎,承典人便收取典金,归还典物;出典人不赎,承典人则获得典物,失去典金。这与典当先转移标的占有权,死当后再转移标的所有权完全不同。而且,典当的标的通常是动产或者财产权利,典的标的则通常是不动产。
    另外,从物权的角度看,典当是担保物权,而典则是用益物权。
    三、典当与抵押的主要区别
    典当和抵押都可以用于借贷中的债权担保。然而,典当最核心的标志是典当标的的占有权转移,而抵押则不转移抵押标的的占有权,即抵押人对作为债权担保的抵押物仍占有、使用和收益。在一定的抵押期内,抵押人无权处分抵押物,否则抵押权人有权干预和追索。债务届期已受清偿,抵押权消灭;债务届期未受清偿,抵押权人可通过一定的途径和方式实现抵押权。这与典当转移典当标的的占有权,致使当户在当期内实际上已不能对其使用、收益和处分完全不同。
    另外,从物权的角度看,典当和抵押是类型不同的担保物权。
    四、典当与普通质押的主要区别
    典当与普通质押都可以用于借贷中的债权担保。典当最核心的标志是典当标的的占有权转移,这一点与普通质押也完全相同,即二者都属于质押的范畴。然而依法学通说和国际惯例,世界各国和地区根据质押所适用的法规的属性为标准,通常都将其划分为民事质、商事质和营业质三种类型。民事质指适用民法的质押,商事质指适用商法的质押,营业质则指适用典当法的质押。民事质和商事质(有些国家统称为民事质)属于普通质押;而营业质专指典当,属于特殊质押。典当作为一种特殊质押,其最显著的标志在于质权人主体只能是依法成立的典当机构,而普通质押中的质权人主体则可以是法律允许的任何个人或者组织。而且,普通质押在质押设立、质押标的、质押合同、质权实现等方面也与典当存在许多差异,故二者显然属于质押中的不同类型。

    第三节 典当的构成要素
    典当是依法进行的一种商业性金融活动,其构成要素以不同的角度划分,通常包括基本要素和法律要素两种类型。二者兼容互动。
    一、基本要素
    所谓基本要素,属于典当的一般要素。它体现的是一种典当经营关系,即典当双方当事人在典当运作过程中根据典当行业的特点所发生的业务行为关系。故此,典当或者典当经营关系由典当行为、典当标的、典当当事人这三个要素构成。缺少任何一个要素,都不能构成典当经营关系。所以,典当经营关系的构成要素,是指构成典当经营关系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
    二、法律要素
    所谓法律要素,属于典当的核心要素。它体现的是一种典当法律关系,即典当双方当事人在典当运作过程中根据典当法律的规定所发生的权利和义务关系。故此,典当或者典当法律关系由典当法律关系的主体、典当法律关系的内容和典当法律关系的客体这三个要素构成。缺少其中任何一个要素,都不能构成典当法律关系。

    三、典当术语
    1.当户是指将一定的标的交至典当行作质押而换取相应当金的人,也称交当人、出当人或出质人,俗称借款人。当户可以是法律允许的任何个人或组织。
    2.典当行是指以收取当户所交的一定的标的作担保而发放相应当金的人,也称收当人、承当人或质权人,俗称贷款人、当铺,典当行必须是依法设立的专门机构。
    3.当物是指当户与典当行双方在实施某种货币借贷行为时,赖以达成债权债务关系而留置典当行用于债权担保的信物,也称当品或典当标的,俗称担保物,即质物。当物一般是动产或者财产权利。
    4.交当是指当户在典当过程中向典当行给付当物用于质押借贷的行为。
    5.收当是指典当行在典当过程中向当户收取当物用于债权担保的行为。
    6.续当是指当户在一定的典当期限届满后不赎当,而以原当物再次进行典当的行为。
    7.赎当是指当户在一定的典当期限内向典当行清偿当金本息换回原当物的行为。
    8.死当是指当户在一定的典当期限届满后,既不续当也不赎当的行为。